考生在拟录取后需进行体检,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拟录取考生需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自行体检并提交相应体检报告,体检结果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为体检不合格,将取消其拟录取资格。为确保体检工作顺利进行,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体检地点
考生所在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
二、注意事项
(一)若体检结果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为体检不合格,将取消其拟录取资格。
为不影响后续的拟录取,请各位考生合理安排体检时间。
(二)考生自行下载体检表,体检表上粘贴本人二寸正面免冠照片;
(三)请如实填写既往病史和家族病史,勿隐瞒病史,防止误诊。
(四)体检前一天需规律饮食,忌酒,限油腻。
(五)体检当天,请于上午空腹到体检医院抽取血样;
(六)孕妇可不拍摄胸片,提交体检报告时请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七)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再次组织体检,不符合体检要求的将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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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6日